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财保51号

申请人: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春,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7680.61元的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680.6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