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商业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尧,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神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金盆组126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楠,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
原审被告:黄南贵,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英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10变更)(原湖南英氏营养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五路6号1栋6楼。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瑶,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方公司)、原审被告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榔梨建筑公司)、黄南贵、原审第三人湖南英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氏营养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2民初10264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11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柳江华
审判员 张文欢
审判员 赵康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戴睿
书记员柴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