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480号之一
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黄花国际空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100444913177N。
法定代表人:吴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兰,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征,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学院职工。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商业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627724。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尧,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承担。
审判员 朱 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