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执保139号
申请人: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中心×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111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680.6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680.6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