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3568号
原告:长沙仁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开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仁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长沙仁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仁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仁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被告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
审判员向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远程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