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锦璨建筑有限公司

长某某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远大一路1518号远通大厦901-1,组织机构代码:338567012。
法定代表人:廖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9411788。
法定代表人:陈行,经理。
被执行人:周鹏,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周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5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周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票款4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603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周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周鹏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