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5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远大一路1518号远通大厦901-1。
法定代表人:廖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垅土石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垅土石方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解除《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以下简称《消纳场卸土协议》),判令锦璨公司、**共同向西垅土石方公司退还合同款56.05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对未退还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锦璨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已查明涉案长龙街道茶塘村渣土消纳场项目系建设工程项目,而锦璨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将该项目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一审法院认定**具有涉案渣土消纳场的经营权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以“《消纳场卸土协议》未约定锦璨公司、**需要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消纳场备案,西垅土石方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西垅土石方公司停止履行合同时锦璨公司、**有法定义务进行此种备案,或锦璨公司、**未备案客观上导致西垅土石方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认定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月2日发布的长城管委办发【2018】2号文件第二条已明确规定长沙市渣土管理处有职责核查城区行政范围以外调取本市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回填场,并在实际管理中将该类涉及建筑垃圾跨境运输的城区行政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回填场亦纳入备案监管范围。西垅土石方公司提交的长沙市渣土事务中心2021年8月出具的长沙市智慧渣管服务平台管理信息清晰表明,涉案的渣土消纳场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已纳入备案监管范围,有效期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长城管委办发【2021】3号文,锦璨公司、**建设、运营的消纳场为履行案涉《消纳场卸土协议》调取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回填,必须在长沙市渣土事务中心办理消纳场备案手续,因此,办理案涉消纳场备案手续是锦璨公司、**的法定义务。三、并非西垅土石方公司停止履行案涉《消纳场卸土协议》,而是因为锦璨公司、**未履行法定备案义务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西垅土石方公司的上诉请求。
锦璨公司辩称,本案中,锦璨公司无需承担责任,锦璨公司与西垅土石方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经济往来,锦璨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人代理锦璨公司办理相关事项。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垅土石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2.判令锦璨公司、**共同向西垅土石方公司退还合同款56.224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对未退还款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锦璨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西垅土石方公司当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的退还合同款金额为5605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无争议的事实。
1.2019年7月15日,锦璨公司获得长沙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工程名称是长龙街道茶塘村消纳场项目,施工地点是长龙街道茶塘村消纳场,施工单位是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是**,施工期限是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该许可证施工期限延期至2021年10月15日。
2.2019年1月23日,锦璨公司与**签订《长***建筑有限公司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甲方为锦璨公司,乙方为**,该《承包合同》约定:长龙街道茶塘村渣土消纳场建设经营工程由长龙街道茶塘村民委员会委托甲方承建,甲方委托乙方内部承包该合同施工。锦璨公司、**认可**有涉案渣土消纳场的经营权。
3.2020年1月4日,**以锦璨公司的名义与西垅土石方公司签订《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协议甲方为锦璨公司,乙方为西垅土石方公司,《消纳场卸土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的南益.名士豪庭工程,需将该工程的渣土卸至甲方的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消纳卸土费为280元/车。《消纳场卸土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三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购买卸土票(每车280元/车);贰佰万元的卸土票,每次购买的卸土票工期期限为卸土区卸土的60个工作日内(除雨水天气,政府城管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进土日期,甲方在项目办公室设立晴雨表及登记禁运日期,每天进行登记,甲乙双方现场共同核定);60个有效工作日的工期内如未完成工程量,必须重新购买不少于RMB:1000000(人民币:壹佰万元)的卸土票,以此类推;乙方保证甲方每天不低于60台长沙市环保车卸入甲方消纳场……如因乙方进土量达不到甲方需求的时间节点,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土源进土……《消纳场卸土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负责办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通行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一人、一车、一线路、一通行证办理。甲方负责提供渣土消纳场大证手续,乙方安排专人办理长沙县政府审批跨区过境手续及长沙县城管局的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消纳场卸土协议》还约定了收款账号为**的个人账户。《消纳场卸土协议》尾部有**(作为锦璨公司代表)的签名,但无锦璨公司盖印。
4.西垅土石方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2日向**转账5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用于购买卸土票。**向西垅土石方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盖有锦璨公司印章的卸土票。从2020年1月至同年12月,西垅土石方公司持卸土票将建筑垃圾卸至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内,至庭审日,西垅土石方公司尚有金额为560560元的卸土票未使用完。
5.长龙街道茶塘村消纳场在长沙市渣土事务中心备案的有效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
6.锦璨公司、**未按《消纳场卸土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办公室设立晴雨表及登记禁运日期。
二、有争议的事实及一审法院认定。
1.涉案消纳场是否需要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是否导致西垅土石方公司无法向涉案消纳场卸土。西垅土石方公司主张,因锦璨公司、**未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消纳场备案,西垅土石方公司办不了跨境运输手续,故在2020年12月17日之后西垅土石方公司无法向锦璨公司、**消纳场卸土。锦璨公司、**则主张,锦璨公司、**的消纳场位于长沙县,无需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备案。西垅土石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长城管委办发【2018】2号《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回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2号文件)和长城管委办发【2021】3号《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回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件)。2号文件称:“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推进全市垃圾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回填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长沙市渣土管理处办理,其职责:1.负责对各区回填场设置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备案、监管和考核;2、负责核查城区行政范围以外有调取本市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回填场。......四、……市渣土管理处应按要求对各区提交的回填场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审查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开通电子围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各区督促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回填。”3号文件发布时间为2021年2月3日,3号文件增加了一项规定:“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号文件未规定长沙县范围内的垃圾回填场需要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文件虽规定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城区行政范围以外有调取本市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回填场”,但未明确有关“核查”工作的内容。西垅土石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执行该文件对跨境运输渣土进行核查时采用的具体标准,或针对西垅土石方公司跨境运输渣土作出了禁令或处罚。根据3号文件,锦璨公司、**确有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回填场备案的义务,但3号文件是2021年2月3日发布的,而西垅土石方公司在2020年12月已停止向涉案消纳场卸土,故根据西垅土石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得出锦璨公司、**管理的渣土消纳场未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导致西垅土石方公司2020年12月17日之后不能在涉案消纳场卸土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一、《消纳场卸土协议》对锦璨公司是否有约束力。锦璨公司、**主张**无权代理锦璨公司与西垅土石方公司签订合同。西垅土石方公司认为,缔约时**出示的长沙县建筑垃圾许可证上注明**为锦璨公司负责人,且**向西垅土石方公司交付了盖有锦璨公司印章的卸土票,故西垅土石方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锦璨公司与西垅土石方公司签订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与西垅土石方公司签订《消纳场卸土协议》时未取得锦璨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但西垅土石方公司确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锦璨公司应按照《消纳场卸土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二、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解除《消纳场卸土协议》理由能否成立。西垅土石方公司认为,锦璨公司、**不进行消纳场备案,导致西垅土石方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西垅土石方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消纳场卸土协议》未约定锦璨公司、**需要在长沙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消纳场备案,西垅土石方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西垅土石方公司停止履行合同时锦璨公司、**有法定义务进行此种备案,或锦璨公司、**未备案客观上导致西垅土石方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故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其他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垅土石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4703元,由西垅土石方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西垅土石方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1、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是否成立;2、锦璨公司、**是否应退还西垅土石方公司剩余卸土票票款560560元。分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长城管委办发[201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回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回填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长沙市渣土管理处管理,其职责:……2、负责核查城区行政范围以外有调取本市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回填场。”本案中,2020年1月4日,**以锦璨公司(甲方)的名义与西垅土石方公司(乙方)签订《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向西垅土石方公司提供了锦璨公司为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的《长沙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提供给西垅土石方公司的卸土票也均加盖了锦璨公司的公章,因此,西垅土石方公司主张其有理由相信**代理锦璨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的意见成立,**与西垅土石方公司之间有关的合同行为对锦璨公司构成表见代理。锦璨公司辩称其与西垅土石方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消纳场卸土协议》第一条、第六条的约定,西垅土石方公司、锦璨公司及**对西垅土石方公司的渣土卸至锦璨公司的消纳场需经建筑垃圾回填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是明知的。案涉长龙街道茶塘消纳场确也在长沙市渣土事务中心进行了备案,只是备案有效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之后,西垅土石方公司与锦璨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就案涉长龙街道茶塘消纳场在建筑垃圾回填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或未办理成功的原因。因此,各方主张长龙街道茶塘消纳场未办理备案的责任或原因在对方的意见均缺乏证据证实,法院均不予支持。《消纳场卸土协议》签订后,西垅土石方公司向锦璨公司购买了卸土票,尚有金额为560560元的卸土票未使用完,案涉长龙街道茶塘消纳场锦璨公司的施工时间已于2021年10月15日终止,西垅土石方公司客观上已不可能再向案涉长龙街道茶塘消纳场卸土,即剩余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西垅土石方公司与锦璨公司签订的《消纳场卸土协议》应当予以解除。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西垅土石方公司尚有560560元的卸土票未使用完,西垅土石方公司与锦璨公司在《消纳场卸土协议》中对未使用完的卸土票如何处理未作明确约定。《消纳场卸土协议》约定“……消纳卸土费为280元/车……每次购买的卸土票工期期限为卸土区卸土的60个工作日(除雨水天气,政府城管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进土日期,甲方在项目办公室设立晴雨表及登记禁运日期,每天进行登记,甲乙双方现场共同核定);60个有效工作日的工期内如未完成工程量,必须重新购买不少于RMB:1000000(人民币:壹佰万元)的卸土票,以此类推;乙方保证甲方每天不低于60台长沙市环保车卸入甲方消纳场……”。西垅土石方公司最后一次购买卸土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30万元),案涉消纳场在长沙市渣土事务中心备案的有效期截至为2020年12月17日,距离西垅土石方公司最后一次购买卸土票的时间将近4个月,西垅土石方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其按合同约定的卸土量仍不能使用完卸土票或因锦璨公司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使用完卸土票,因此,卸土票未使用完不排除有西垅土石方公司自身的原因。锦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消纳场卸土协议》约定履行“设立了晴雨表及登记禁运日期,每天进行登记,甲乙双方现场共同核定”的合同义务,锦璨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西垅土石方公司卸土票未使用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锦璨公司退还西垅土石方公司卸土票票款45万元。**为卸土票款的实际收取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取的卸土票款项已交付锦璨公司,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锦璨公司、**共同承担退还卸土票款项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西垅土石方公司提出的资金占用利息,因西垅土石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能使用完卸土票的原因及责任在于锦璨公司及**,故对西垅土石方公司要求锦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西垅土石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本案中2020年1月4日的《长龙街道茶塘渣土消纳场卸土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长***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使用完的卸土票票款450000元;
三、驳回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4703元,由长***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63元,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长***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40元,长沙西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沁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