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42号

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福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振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