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5民初236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甘肃省正宁县人。
被告:**,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
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某、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彭蕾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