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2民初198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5912264733。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巩兆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焱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