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23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4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兰州新区。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把建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