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1民初23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4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兰州新区。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