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320号
原告:肖建,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明,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中山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0722260R。
法定代表人:冯红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敏,女,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卿,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建与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肖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建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建负担。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玉鑫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