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5民初490号
原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恩,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娟,王淑勤,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仁,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魏玉歌,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小娟、王淑勤,被告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蔡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59771.6元及从欠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为22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分别就空调安装等相关事宜签订了《固始县城区第十三小学(岳桥小学)改扩建项目空调安装合同》和《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中央易地建设项目男生宿舍、女生宿舍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其中固始第十三小学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固始县第十三小学改扩建项目,合同总价款为21550元,工期为2019年8月20日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固始第一高级中学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易地改建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74604元,工期为2019年8月15日全部安装调试完成。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人员及主要材料进场被告付给原告2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被告付给原告40%合同款,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35%合同款,留5%合同款作为质保金,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安装义务,且已实际使用,被告却多次无故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曾多次向其主张上述款项,但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之诉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二建公司辩称,49807.7元是质保金,但是质保金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原告绿城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易地建设项目男生宿舍、女生宿舍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及《一中项目中央空调采购(男生宿舍安装部分)报价清单》、《一中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女生宿舍安装部分)报价清单》;2、《固始一中男生宿舍楼和女生宿舍楼空调设备追加证明》;3、河南绿城与河南五建第二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始县城区第十三小(岳桥小学)改扩建项目空调安装合同》及《十三小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安装部分)报价清单》;4、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河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凭证;6、原告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7、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8、空调移交单;9、《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易地建设项目女生宿舍楼中央空调工程竣工资料》。10、联络函
被告二建公司质证称,联络函应该提供被告收到的材料。联系单上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24日。但是内容没有明确是该工程是何时竣工交接的。
被告二建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一中男生女生宿舍空调安装施工进度申请单;2、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3、工程验收报告;4、河南农村信用社转账明细。
原告绿城公司质证称,关于一中男生宿舍女生宿舍空调安装进度款申请单真实性有异议,该分包单位的签字需庭后与原告核实。另外根据原告陈述每次被告支付进度款时是在其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才通知原告进行款项申请,而并非依据合同约定的进度依约支付,该工程已于2019年实际交付使用,而被告提供该申请单只能证明其逾期支付进度款,并且该申请单上的金额被告至今都未支付,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质证意见同进度款申请单。工程验收报告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该工程已于2019年实际交付使用该工程报告所反映的非本案客观事实。交易日期2021年2月10日,转账5万元系原件,真实性需要和公司进行核实,即使该转账真实存在,也只能说明被告存在严重逾期付款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绿城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二建公司签订《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易地建设项目男生宿舍、女生宿舍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及《固始县城区第十三小(岳桥小学)改扩建项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一中项目男生宿舍空调固定总价467963元,一中项目女生宿舍空调安装总价506641元,工程暂定安装造价为人民币974604元,大写:玖拾柒万肆仟陆佰零肆元整。”“十三小项目空调固定总价21550元;工程暂定造价为人民币21550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空调工程安装合同付款方式:人员及主要材料进场甲方付给乙方2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甲方付给乙方40%合同款;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35%合同款;留5%合同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者)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保修期限: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质保期均为两年。”现原被告因工程款及质保金支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固始县第一高级中学易地建设项目一号教学楼、行政楼空调安装合同》及《固始县城区第十三小(岳桥小学)改扩建项目空调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工程款及质保金,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保修期限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均为两年。原告绿城公司提供的空调移交单可以证实该空调已经交付给固始县高级中学第一中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已经监理公司确认,有监理单位河南清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加章及日期,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由此可以确定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2019年10月26日,则质保期届满时间应为2021年10月26日。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现质保期已满,被告未提出该工程有质量问题或提供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故原告要求对质保金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实际偿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支付属于合同中第19.3.1条中的经济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963.9元及利息(以30996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9807.7元及利息(以4980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经固始县人民法院转交,账号×××3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32元,保全费2370.20元,由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何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