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712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中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072226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