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8203号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678722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中山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072226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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