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民终14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河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或发回重审(2024)豫0182民初6301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和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需用款借***21万元,***将款存入***指定的账户或通过微信支付给***,故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应当返还借款。 ***认为:一、1.***明知自己是失信人,利用有执照又急用钱,想出先用儿子***银行卡让***转借款两笔20万元,2023.6.7日又向***借一笔1万元,***把微信仅有1万元转***微信上。当时转两笔20万元时,***问***为什么转给***,***称,我是失信人,到时由儿子***还你钱一样,于是就信以为真转***卡上;2.庭审中,***认可转***名下20万元及微信1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向法庭表明钱转谁名下谁还钱。也就是说转***名下20万元就该***还。(取款应有本人持卡密码,否则该款是取不出来的); 3.***持儿子卡让转到***账户,该款到底是谁取用,因***经合法传唤没到庭,当庭没查清楚,难道***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4.由***多次向***催要欠款,但***一直称某甲公司仍欠工程款没给完为由再三推托,后又催要***承诺待发包方某甲公司把幸福名城1401室一套118.56平米房屋网签后可以抵490,000元给***。(以多退少补原则)由于***过于相信***,却遭一次又一次欺骗,后又把***信息拉黑,电话不接; 5.***声称某甲公司工程款还没给完,给了就还,但本案若判某甲公司有连带责任,那么公司会努力督促***尽快还***借款的,也就达到***心愿。 二、***家庭及儿子***家庭状况:1.***是失信人,为逃避债务,把钱转***名下,庭审中还财大气粗说,我失信咋了?此举表现欠钱不还应该;2.***现28岁,其母亲称***名下房一套,钱从何来?另在荥阳市老城有宏益门窗加工部一个,生意财旺,***把欠款都投入该厂,一起经营得利;3.***现住荥阳市**路**路**单元**楼西户93号,内有中央空调家具家电齐全生活富裕(详见照片),***现住荥阳市绿荫半岛二期25号楼;4.***卡上20万是谁取用,庭审中没查清事实,当庭也没提交交易流水;5.***摆出一副失信不失信都一样,谁诉都不怕,反正名下什么都没有,已把失信抛九霄云外?6.假设该款是***用于办厂,这钱完全由***偿还是天经地义,最起码应负连带责任;7.***已把财产转移其配偶、儿、女名下,法院也无法去执行。 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凭借条没把谁取的钱以及用途查清而判,显然不妥,显失公平,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诉贵院。 某乙公司辩称,对上诉意见无异议。 ***辩称,案涉款项直接用于工程上了。至于经营生意火爆不属实。***污蔑我,我的生活费现在一直都是借的。我的车卖了,房也被抵押了。 某甲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起诉的民间借贷与某甲公司无关。***既没有将款项转入某甲公司账户,某甲公司也未向***开具相应的收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支付***借款210,000元;2.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人介绍认识***,***急需用钱启动工程向***借款。2022年6月15日,***通过河南荥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交通银行郑州荥阳支行向***(***之子)各转款100,000元;2023年6月7日,***通过微信向***转款1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10,000元。 2023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2022年6月15日欠***330,000元。 一审庭审中,***陈述:案涉款项的借款人是***,由于***失信,银行卡无法收款,***通过银行柜台读取银行卡号确认无误后,***将200,000元转给***银行卡上;欠条中的330,000元包含***哥哥***的安装款120,000元。 一审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急需用钱启动工程向***借款210,000元,***将上述款项存入***指定的账户或者通过微信支付给***,故案涉借款的借款人为***,***应当返还***借款。***欠***借款本金210,000元未返还,有欠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各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认定,故***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要求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并非案涉款项的借款人,故***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应予保护。***向***借款,***根据***的指示,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2023年6月7日***向***指定的账户转入案涉款项210,000元,后***向***出具借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负有偿还案涉欠款义务并无不当。***上诉称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将案涉200,000元款项转入***名下的银行卡是因***指示,结合***出具的借条,可以印证***和***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结合一审庭审中法庭要求***明确案涉借款的借款人究竟是谁时,***明确回答借款人是***,以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故***有关应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荥阳市万山路支行,账号:6222********)。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