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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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季冠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社主任。
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特9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653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