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70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吴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芮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江苏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庭前以证据需要补充收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波
书 记 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