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
被告:江苏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永宁西路60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