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3643N。
法定代表人:陈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府佑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71129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的存款及其他收入147938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