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丰时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8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63643N。法定代表人:陈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丰时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定南县城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0544487671。法定代表人:熊灵斌。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