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证券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暂无可以处置、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23.7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123.76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鸿士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饶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