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1296号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
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012159376364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成,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鄱湖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
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730921970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鄱湖风情置
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
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6月29日,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
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
1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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