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鄱湖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1296号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 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012159376364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成,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鄱湖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 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730921970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鄱湖风情置 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 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6月29日, 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 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 1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