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奚浩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85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仅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向涉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据此,原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