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522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珠泾路2号4幢。
法定代表人:奚浩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珠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631元,由原告常熟市光辉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