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6245722H。
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