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22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中段。
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俊民
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