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624572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