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621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俊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刚,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山,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刚、王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5247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工资款2623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并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6236.5元,剩余款项26236.5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未按约定在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6236.5元,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2021年1月31日前不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
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还款承诺书属实,承诺书第一期款项26236.5元已经支付到位,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支付第二期款项26236.5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3日,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款52473元属实;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6236.5元,剩余款项26236.5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后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1日前未支付,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6236.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26236.5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26236.5元,与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内容一致,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第二期付款条件未成就,因原告未要求被告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仅是对双方承诺书予以确认,不违反承诺书的约定内容,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262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