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雨,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卫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156245722II.
法定代表人:王俊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山,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修远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了财务审计申请,虽是二审庭审后提交,但此事关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金星
审判员 庞 茜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