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富巷北路515号余姚。
法定代表人:施杨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00627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1820.00元,案件受理费846.00元,执行费52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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