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08号
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聂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