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水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水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善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421执42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嘉善县水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7762.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按(2016)浙042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价款592900元,判决书确定的利息3139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止);迟延利息49003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合计执行款678198元,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费86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完毕。
至此,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的(2016)浙042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嘉善县水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