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1419号之一
原告:佳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23楼07-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54871B。
法定代表人:VITTORIOROSS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4108L。
法定代表人:吴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佳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06元、保全费510.44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