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2531号之一
原告:广东标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春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昊。
原告广东标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标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