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6814号
原告:广州市海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号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082183。
法定代表人: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045410-8。
法定代表人:吴昊。
原告广州市海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