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512号之一
原告:中安急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921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410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安急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安急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急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2.8元,减半收取34006.4元,由原告中安急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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