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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410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六层西边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193270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5000元、案件受理费11072元、执行费13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16日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本院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其名下不动产、车辆在本院(2021)浙0902执876号案中查封(有抵押、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不处置抵押财产),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案已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无投资收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12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1065000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02执1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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