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236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0弄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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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