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33号 申请人:***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292088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151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人***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