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大道39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014.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