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镜民一初字第01483号
原告: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担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