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2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19号院14号楼1A9A室。
被执行人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欠原告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7730元属实;二、原告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24773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余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今时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时珍制药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解决,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