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7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春秋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012466047。
法定代表人:谷士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炫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塑钢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90068。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冀0530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2593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一年。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
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2593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焦军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占涛
书 记 员 耿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