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741号之一
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春秋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012466047。
法定代表人:谷士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炫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塑钢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90068。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4元,减半收取计14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97元,由原告珠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军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占涛
书 记 员 耿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