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1民初1456号之二
原告:**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塑钢市场212号、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90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前,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占与被告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占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