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本院民二庭,法定代表人:本院民二庭,机构代码:0
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绿源大市场**楼,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700566366837E。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