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738号
原告: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牛和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鼎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雷观太。
原告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鼎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忠海
审 判 员 陈江苏
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