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民庭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737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庭。

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

本院民庭与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