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737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庭。
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
本院民庭与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