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虹志数码电脑有限公司

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阳市虹志数码电脑有限公司、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993号
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宝天曼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2160346H。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孛,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虹志数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七一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4086273F。
法定代表人:王森。
被告: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17054975。
法定代表人:马丽。
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虹志数码电脑有限公司、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阳
书记员张航